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改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大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特别重大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是指造成死亡305(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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